我国《民法通则》第145条规定: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涉外合同的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境外当事人需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必须委托中国内地的律师。委托中国律师或者其他人代理诉讼,从中国领域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后,才具有效力。
原告系外国、港澳台地区的公司,起诉时应当提供同意起诉的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合伙人协议或负责人意见,并与其登记资料都应办理相应的公证及认证手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有关域外证据公证认证的说明如下:
第十一条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该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予以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予以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是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的,应当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
第十二条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外文书证或者外文说明资料,应当附有中文译本。
外公司在国内起诉委托国内律师需要对以下文件办理公证认证:
(一)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若该委托人属于企业,则应当提交企业登记证明文件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英国(包括英属处女岛/维京群岛和开曼岛)、美国、香港等地的公司都设有公司秘书处(公司秘书),可由委托人指示公司秘书将其公司设立文件(CI,即certificate of incorporation,或者说是business registration certificate)提交当地公证机关公证,然后将公证件交由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注:这些公司设立文件上不显示公司董事、法定代表人是谁。但是德国的有限公司(公司名以GmbH结尾)其登记文件上会注明董事的名字、住所等信息。关于香港的公司,香港公司注册处网站可查询公司注册信息、公司董事、公司有无设定押记/按揭,无需亲自前往就可以查询公司登记信息,只要交纳少量查询费就可以了,不过只能以港币支付。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可由律师或客户制作一份文件,证明某某人是委托人的法定代表人,能对外代表委托人行事、签署所有法律文件。具体内容要视情况而定,因为有的国家其公证机关不接受类似“全权代表”的说法,会要求写明该法定代表人能就哪些具体事宜代表公司行事,能签署哪些法律文件,该文件的用途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由谁签名?这是一个问题,可由公司秘书签名;实践中咨询过法官,由委托人的负责人自己签字证明自己是法定代表人,法院也是接受的,法院非常注重该文件是否经过公证认证。我觉得律师在代理案件时,应与委托人保持充分沟通,仔细考虑很多细节方面的问题,因为涉外案件的公证认证程序繁琐,从国外寄法律文件到境内会耗费一些时间,收到文件后发现有瑕疵,处理起来会比较棘手,案情紧急的情况下尤为如此。建议最好是寻求一家有经验的咨询帮助其解决一些问题。
此外,因为提交法庭或仲裁庭的法律文件要求为中文(某些仲裁适用英文的情况除外,仲裁员本身英文水平比较高),因此制作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以及接下来会提到的授权委托书等材料时,最好起草中英文对照的版本,这样公证认证版本可直接提交法庭或仲裁庭,省去翻译费及翻译时间。从我经历过的几个案子来看,美国、开曼岛的都是中文和英文版本分开公证认证的,估计是公证机关不接受中英文对照形式的法律文件。但是,法国当事人准备的材料是中英文对照版本,由当地法院公证。
(二)授权委托书(POA)
制作授权委托书的时候,尽量制作中英文对照版本,或几份单独以英文、中文书写的版本,省去翻译费及翻译时间。此外,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考虑到案件后期执行等情况,把授权权限写全,避免执行阶段出现另外制作授权委托书及办理公证认证手续的麻烦。
国外公证认证流程:
1、委托国际公证律师或公证员进行公证;
2、将公证过的文件送该国外交部进行认证;
3、将经过该国外交部门认证的文件送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进行认证。
港澳台地区认证流程:
1、委托香港/澳门具有中国委托公证人资格的公证律师进行公证;
2、将公证过的文件送往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进行转递;
香港公司国内打官司需要公证的文件有:
注册证书(CI)、商业登记证(BR)、周年申报表AR1文件、董事会决议、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就可以,签字之后3-5个工作日可完成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