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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委托公证人公证

2020-09-26 09:02
来源/作者: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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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委托认证人是由司法部统一考试、任命,具备十年以上执业资格的香港律师,主要职能是证明发生在香港地区的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即办理香港文件作用于内地的认证证明。

香港委托认证人制度,即香港居民或香港公司在内地处理法律事务所需认证书须由司法部任命的委托认证人出具,并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加章转递,才能发往内地使用。是为了确保香港发往内地使用的认证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

一、我司办理中国委托认证人认证:

委托认证人认证转递办理时间:

确定文件之后6-8个工作日,如加急可3个工作日,具体请咨询我司专业顾问。

二、办理中国委托认证人认证的服务范围 :

公司类文件 : 注册证书、法人资格、协议书 、合同书、授权书认证、声明书、证明书、委派书、商标证书、资产证明、资信证明、董事信息、股东信息、公司章程、会议记录、公司更名文件、发票、原产地证、报关单、产品证书、产品介绍及其他公司文件等。

个人类文件 : 结婚证认证、出生证认证、离婚书认证、领养、寄养、亲属关 系、死亡证明、工作经历、授权书认证、声明书、绿卡认证、护照认证、邀请函、单身证明、判决书、遗嘱、无犯罪记录、房产证、成绩单、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医学证明等均可以办理认证。

第三方机构类文件 : 政府网站宣传内容、警署信件、海关报告、政府报告等。

三、担任中国委托认证人,应具备的条件: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洗》,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2)在香港具有永久居留权的中国公民。

(3)担任香港律师10年以上。

(4)职业道德良好,未有因名誉或违反职业道德受惩处的记录。

(5)常握内地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办证规则。

(6)能用中文书写认证文书,能用普通话进行业务活动。

四、中国委托认证人制度:

即香港居民回内地处理法律事务所需认证书须由司法部任命的委托认证人出具,并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加章转递,才能发往内地使用。实行这一制度,是基于香港和内地之间法律制度不同,办理认证证明所依据的法律、办证程式和效力不同而设置的一项特殊法律制度,核心是为了确保香港发往内地使用的认证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

『最高人民法院』与『司法部』《关于涉港认证文书效力问题的通知》:未经审核加章转递程式的证明文书,不具有认证文书的证明效力和执行效力。

五、委托认证人的法律效力:

根据《中国委托认证人(香港)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的规定,中国委托认证人的业务范围是证明发生在香港地区的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证明的使用范围在内地。

所有认证文书都必须由中国委托认证人亲自办理,即亲自审查相关档,核查当事人身份,见证当事人签名,并亲自在认证文书上签名,不得由他人代替。中国委托认证人所办理的认证文书必须符合其合法性、真实性的要求。

六、内地的认证员与香港的委托认证人出具证明文书的区别:

1、在内地:

认证是指国家认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认证处是国家认证机关,认证有别于私人证明,认证书是认证机关代表国家出具的证明文件。认证员是国家公务员,认证员不得同时以律师身份办理认证业务,认证员受《认证程式规则》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法》及其它有关规定的约束。

法律规定认证员享有审查的权利,当认证员认为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不完备或有疑点的,有权向有关单位、证人调查索取有关证明材料,并到现场作实地调查、勘验,甚至从有关单位摘抄档案或其他书面证据材料作为参考,因此由内地认证员办理的认证文书多数以“证明”的形式出具。

2、在香港:

内地使用的证明文书是由中国委托认证人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发生在香港地区的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而委托认证人是受司法部委托,以个人名义为港人办理证明文书,除了证明内容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外,也有责任根据《委托认证人办理认证文书规则(试行)》的规定,审查当事人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委托认证人在进行调查取证时,并未享有特别的调查权,只能在香港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向有关部门进行核实、审查。因此委托认证人办理的证明文书多数以当事人根据香港宣誓条例作出“声明”的形式出具。

七、委托认证人认证费用:

不同数量、不同用途的文件,收费不同,请联系我们的顾问,您会得到详尽的介绍。

八、保密:

我们了解,您需要认证的文件无论是商业文件还是民事文件,对于您而言,都是商业信息或个人隐私,因此我们会跟您签订保密协议,保证您的文件不会经我们泄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