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以行政方式恢复注册?
以行政方式恢复注册是恢复一个已被香港公司注册处处长从公司登记册除名的公司最简单快捷的方式。通过该种方式,恢复公司无需走法庭程序。
以行政方式恢复公司注册,通常是由于以下原因,包括:
1,该公司是在仍在营运或经营业务的情况下被公司注册处处长出名而解散的;或
2,公司被除名解散时仍持有财产,现已变为无主财产;
谁可以申请以行政方式恢复公司注册?
当一个公司被公司注册处处长依据《公司条例》第744及745条从公司登记册除名及解散后,该公司曾经的董事或成员可以通过行政方式将该公司恢复列入公司登记册。
如何申请以行政方式恢复公司注册?
该公司曾经的董事或成员可以在公司解散后的20年内向公司注册处处长提交申请恢复公司注册的表格,要求将该公司恢复列入公司登记册,同时向公司注册处缴纳2,700港币的费用。
公司注册处处长就申请做出决定
公司注册处处长须将关于该以行政方式恢复公司注册的申请而做出的决定,通知申请人。处长就做出决定不受时间限定。
如处长批准申请,该公司将于处长发出批准通知的日期列入公司登记册,而处长须登记该通知,并须在志报刊登关于该公司恢复注册的公告。该公司于公告刊登的日期,即告恢复注册。
如处长不批准以行政方式恢复公司注册的申请,则申请人可在处长做出决定之日后的28天内向法庭提出申请,通过法庭令恢复公司注册。
恢复注册的效果
如公司通过行政方式恢复列入公司登记册,则它须视为一直持续存在,犹如它不曾解散一样,公司须向公司注册处处长交付有关该公司的文档,使得该公司在公司注册处的备存纪录反映其最新情况,并支付任何截止其解散之日尚欠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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