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之香港回归,香港和内地在经贸文化等各领域的合作交流的进一步深入,双方之间的纠纷在所难免,双方在内地法院办理诉讼时,香港证据经常被使用到,这时内地法院会要求提供香港证据公证认证材料,这该怎么办理?
首先,来看一下香港证据公证认证的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该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予以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予以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是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的,应当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第十二条,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外文书证或者外文说明资料,应当附有中文译本。
香港证据公证认证办理流程。香港证据直接拿到国内是无法使用的,香港的证据送往中国(内地)使用,先经中国委托公证人公证,司法部共委托了207名香港律师作为中国委托公证人,然后公证文书必须经过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审核、登记和加章转递”后才具有法律效力,受中国法律保护,才能送往中国内地使用。最高人民法院与司法部《关于涉港公证文书效力问题的通知》:未经审核加章转递程序的证明文书,不具有公证文书的证明效力和执行效力。
对香港形成的证据要想在国内用就必须要经过具有中国委托公证人资格的律师进行公证之后再到中国驻香港法律服务中心进行转递之后才能拿回国内使用。
对于香港形成的证据千差万别,形形色色,到底哪一些可以进行公证呢?
首先,形成的如果是单据,票据,等等非官方的文件,但是这些文件又是真实存在的,有香港公司的章及负责签字,这一类文件如果用于本公司在国内或者关联公司在国内的都需要做董事会决议的形式来对 材料进行公证。
案例:深圳一家国际物流公司(甲方)在帮香港一家公司(乙方)在承运货物过程中,造成了客户货物的损坏和丢失,造成损失高达30万人民币,甲方按照合同的要求赔付了乙方全部的损失,但是在这个货物承运过程中,甲方为防止出现乙方的货物丢失和损坏,而为乙方货物在运输过程中购买了保险,保险公司(丙方),当甲方赔付乙方之后,造成的损失有保险公司承担,在赔付过程中,甲方和丙方存在了分歧,就此甲方把丙方告上法庭,在诉讼过程中,需要提供出货单据,以及货物价值等材料。然而这些材料都是乙方哪里,经过沟通乙方愿意提供单据等证据材料。甲方就拿这些证据材料作为证据提交给法院,这时候法院要求这些证据材料需要经过公证才可以被采纳。主要是因为这些材料是香港的材料而非国内,法院的要求合理。
但是在办理的过程中,这些证据的公证必须要做董事会决议的形式才可以,就需要乙方的董事出席面签,或者乙方秘书委任一名职员来律师楼来签确认函及风险声明。要乙方配合才能够来完成,因为乙方是甲方的客户,乙方只愿意提供单据及签字盖章,其他的他们不愿意配合,在这种情况下,甲方的证据是没办法进行公证的。那么如果甲方的证据不能公证,证据将无法被医院采纳,就没办法证明货物的损失价值。
针对此情况,我们在这种情况下举证就非常艰难,需要对方配合才能够完成。
证据材料的公证比较复杂,公证样式也是受中国委托人公证制度的限制,造成了很多举证难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