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已经成为中国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当外商投资公司股权变更时,需要提供相关文件,并办妥公证认证手续。
1、《外商投资的公司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
2、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和批准证书副本一(原件);申请人应自收到批准证书之日起30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3、依法作出的决议或决定(原件);
4、股权转让协议(原件);
5、依法经其它投资方同意转让的声明(原件);
6、股权受让方的主体资格证明(股权受让方为新增投资者的,中方投资者应提交由本单位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作为主体资格证明;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应经其本国主管机关公证后送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如其本国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先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按照专项定或协议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
如其本国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先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按照专项定或协议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
7、新增的外国(地区)投资者还需提交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及被授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由外国投资者(授权人)与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被授权人)签署。该委托书应当明确授权境内被授权人代为接受法律文件送达,并载明境内被授权人的地址、联系方式。被授权人可以是外国投资者设立的分支机构、拟设立的公司(被授权人为拟设立的公司的,公司设立后委托生效)或者其他境内有关单位或个人。
香港公司公证又叫“香港律师见证”,由香港具备资格的律师公证人依照法定程序证明公司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等。如香港公司档拿到香港境外的地方使用(常见的设立公司、申请商标、法律诉讼、投标、变更、委托等)就需要办理公证认证。
香港公司公证认证常见形式
1.用于大陆(最常见的):
以香港公司在大陆投资经营、发生诉讼等,公司档不能直接拿到大陆部门使用,需由中国司法部任命的香港中国委托公证人出具公证证明并由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加盖转递章。
2.用于海牙成员国(如德国、印度、澳门、日本等):
需经香港国际公证人公证,然后转递香港高等法院加签加盖apostille认证章。
3.用于非海牙成员国(大陆除外,如越南、巴基斯坦、阿尔及利亚、阿联酋、玻利维亚等):
需经香港国际公证人公证,然后送交香港高等法院加签认证,最后还要做该国驻香港领事馆认证,之后文书方可在该国使用。
注:檔使用国在香港没有领事馆:档使用国(非海牙公约成员国)在香港没有领事馆,则需要将经过香港港高院加签后的档送外交部驻港特派员公署认证,然后送该国驻中国大使馆认证
公证时间
一般3-8个工作日 即可完成,使馆认证具体看使馆安排,如遇政策调整、台风天气等可能会有延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