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委托公证人制度
即香港居民回内地处理法律事务所需公证书须由司法部任命的委托公证人出具,并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加章转递,才能发往内地使用。实行这一制度,是基于香港和内地之间法律制度不同,办理公证证明所依据的法律、办证程式和效力不同而设置的一项特殊法律制度,核心是为了确保香港发往内地使用的公证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
『最高人民法院』与『司法部』《关于涉港公证文书效力问题的通知》:未经审核加章转递程式的证明文书,不具有公证文书的证明效力和执行效力。
(1)中国委托公证人资格:
根据《中国委托公证人(香港)管理办法》的规定:中国委托公证人必须具有香港认可律师资格及执业十年以上的资深律师,由中国司法部集中组织有关的业务培训,经考试、考核合格后委任。
(2)担任中国委托公证人,应具备的条件:
✔ 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洗》,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 在香港具有永久居留权的中国公民。
✔ 担任香港律师10年以上。
✔ 职业道德良好,未有因名誉或违反职业道德受惩处的记录。
✔ 常握内地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办证规则。
✔ 能用中文书写公证文书,能用普通话进行业务活动。
(3)办理中国委托公证人公证的范围:
▶ 公司类文件:注册证书、法人资格、协议书、合同书、授权书认证、声明书、证明书、委派书、商标证书、资产证明、资信证明、董事信息、股东信息、公司章程、会议记录、公司更名文件、发票、原产地证、报关单、产品证书、产品介绍及其他公司文件等。
▶ 个人类文件: 结婚证认证、出生证认证、离婚书认证、领养、寄养、亲属关系、死亡证明、工作经历、授权书认证、声明书、绿卡认证、护照认证、邀请函、单身证明、判决书、遗嘱、犯罪记录、房产证、成绩单、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医学证明等文件。
▶ 第三方机构类文件:政府网站宣传内容、警署信件、海关报告、政府报告等文件。
香港公司授权委托书公证
内地律师担任香港公司委托代理人的问题。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正,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第二百四十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或者其他人代理诉讼,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后,才具有效力。
内地律师可以作为香港公司代理人参加在大陆的民事诉讼,其委托手续的办理如下:
香港公司用于在国内投资经营或者法律诉讼等相关事宜,就需要对香港公司的主体资格及香港公司出具的授权委托书进行公证。
例如在很多场合和情况下,香港公司不能直接参与,必须委托内地相关机构或个人办理,诸如委托内地律师起诉或应诉,任命代表处首席代表,授权专利代理人申请或转让专利商标等,这时就必须有相关委托书,任命书或授权书,若这些文件要想在内地发生法律效力,就必须办理相应公证认证手续。
香港公司授权委托书公证流程:
(1)将需要公证的文件送交中国司法部指定的中国委托公证人进行公证。
(2)将公证过的文件交由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加盖转递专用章。
注:只有在履行了这两个手续后的文件,方能在中国大陆地区作为正式的法律文件使用。